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适用与监督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