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