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

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该地方性法规废止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