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