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