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公民、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