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不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个体工商户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