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登记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到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统计登记,领取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登记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统计调查对象应在分立、合并、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