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登记第十五条已修改本市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不同情况确定:(一)全市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区、县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三)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由该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