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

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调动,应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