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项目的;

(二)取得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对于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依法强令停业并

吊销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