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蔬菜基地专业规划,做到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相对集中,相对稳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