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经营者承包蔬菜基地内的菜田,应与发包方签定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不得弃耕抛荒。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