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