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施、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或者停止使用。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