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速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