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新闻单位、群众团体、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当地文化市场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协助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