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负责所辖区域内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维持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