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危害水资源安全、破坏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有制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