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五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人应当每两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自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设置权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