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第十二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