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第十条有效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同音:(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二)市区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三)同一县(市)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四)同一乡(镇)内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