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同音: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二)市区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三)同一县(市)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四)同一乡(镇)内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