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经国家和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