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检查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检验样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出厂、销售产品;对拒不执行,擅自将产品出厂、销售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处以出厂、销售产品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