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公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民族成份,未经自治机关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民族成份。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