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机关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县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到自治县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事业,并依法保护其权益。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并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自治机关依法征收排污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留给自治县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