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壮族、瑶族公民应占适当的比例,并应当有壮族、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