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允许设立经纪人服务企业,为个体经纪人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代办结算,代缴税费。

设立经纪人服务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