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