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个体经纪人罚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对经纪企业罚款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