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经纪活动与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有扶持、指导、管理、监督的职责,保证有关经纪法律、法规的实施。个体经纪人应按规定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