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实行年检制度。经纪人需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或停业的,应到原登记注册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