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管理第九条有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选址方案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一)双向卫星地球站卫星通信网批件、运营许可证、拟选站址的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二)微波站路由图、各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三)无线通信网网络建设(扩容)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四)雷达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频率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