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审查无线电台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三)按照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四)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五)实施无线电监测;

(六)提供无线电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