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网(以下简称无线电台),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队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