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育投入与保障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自治州境内的边境乡(镇)和边远山区家庭贫困的朝鲜族初中生、小学生和州内朝鲜族家庭第二胎子女免交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所需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按时足额发放,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学校使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