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育投入与保障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州自治机关安排教育经费时,优先安排朝鲜族教育经费。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每年拨出朝鲜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保证朝鲜族在校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增长高于全州在校生人均公用教育经费的增长。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