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朝鲜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朝鲜族教育事业,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民族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合格人才。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