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朝鲜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朝鲜族教育事业,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民族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合格人才。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