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已废止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实施必要的措施,制止非法无线电波发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