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