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