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废弃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场所提供者应当予以督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