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