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条例。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