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省级国库,不得截留、挪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