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 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咨询和评价服务等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