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对妨碍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