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八条已修改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