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目录,对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实行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不得销售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