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邮件优先发运。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划邮件存放、转运所需的场地和通道,并在邮件运输、场地租用等方面为邮政企业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