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迅速、准确、安全投递。

在省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件寄递全程时限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